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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易石健与苏启权、谷娇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石健,苏启权,谷娇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521号申请执行人易石健。被执行人苏启权。被执行人谷娇喜。申请执行人易石健诉被执行人苏启权、谷娇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民初字第06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苏启权、谷娇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启权、谷娇喜的银行存款31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31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申请执行人易石健与被执行人苏启权、谷娇喜于2015年1月18日签订的《整栋房屋出租协议书》解除,被执行人苏启权、谷娇喜将位于岳麓区望城坡沁园小区9栋108-508号房屋腾退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易石健。审判员  甄丽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