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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毕俊与吕成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俊,吕成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1184号原告:毕俊,农民。被告:吕成付,农民。原告毕俊诉被告吕成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毕俊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俊撤回对被告吕成付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毕俊负担312元,本院减收313元。代理审判员  李泽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