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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9民初1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岳轶与被告曾建、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轶,曾建,张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1270号之一原告岳轶。委托代理人李新良,新疆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宏天,新疆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建。被告张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岳轶与被告曾建、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6)新0109民初127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所有的房屋和商铺。2016年4月18日,原告岳轶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告房屋和商铺的保全,同时要求解除对担保物的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解除对被告张珍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碱沟西路569号24栋2层3单元202室房产档案(房产证号:乌房权证米东区字第20143026**)的查封;二、依法解除对被告曾建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稻香中路952号日月星城高层公寓13室商铺房屋的房产手续(房产证号:乌房权证米字第20154195**号)的查封;三、依法解除对被告曾建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西路北十四巷2号6栋1层、2号7栋1层、2号8栋1层房产档案(房产证号:乌房权证米东区字第201434084**)的查封;四、依法解除对担保人吴建华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东路街道办事处益民社区文化南路东侧二层房屋房产手续(房产证号:米房权证东字第000568**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亚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安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