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民二初字第0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吴佳玲与王栋、陈晓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佳玲,王栋,陈晓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民二初字第0547号原告吴佳玲,女,汉族,生于1974年1月18日,个体工商户。被告王栋,男,汉族,成年人,出生日期及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陈晓使,女,汉族,成年人,系王栋妻子,出生日期及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佳玲与被告王栋、陈晓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佳玲提供不出被告王栋、陈晓使的准确住址及其他相关资料,致使应诉手续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吴佳玲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王栋、陈晓使的准确住址及其他相关资料,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依法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佳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回原告吴佳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红艳审 判 员 范 鑫人民陪审员 李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