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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肖龙与奉节县古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龙,奉节县古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6民初617号原告肖龙,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奉节县古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兴隆镇庙湾村7组,注册号500236000446388。法定代表人刘德玉,经理。委托代理人蒋祖国,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原告肖龙与被告奉节县古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龙及被告奉节县古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蒋祖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龙诉称,2014年3月,我经人介绍到被告处从事会计工作,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每月的劳动报酬为1200元,我一直工作到2015年1月。在此期间,我全面履行了财务会计工作,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我的劳动报酬,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69350元,具体计算方式为:1、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应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应支付双倍工资共计11个月,金额为26400元(11个月X1200元/月X2);2、在重庆市奉节县诗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工作期间(2014年7月至2014年10月)应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应支付双倍工资共计3个月,金额为7200元(3个月X1200元/月X2);3、上述金额合计33600元按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利率的四倍计算资金占用损失为8870元(33600元X0.024X11个月);4、赔偿金26880元(33600元X80%);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奉节县古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给被告做过会计,只是被告报税借用了原告的会计资格证。另外,原告提到在诗城汽车租赁公司去工作过,也与被告无关系,不应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主张的双倍工资、利息等不应得到支持。经审理查明,原告肖龙系法定年龄阶段内的劳动者,被告奉节县古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间为2014年2月25日。原告肖龙在2014年9月23日被告奉节县古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税务机构提交的重庆市纳税人减免税备案表经办人处签字。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原告肖龙于2015年11月26日向奉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69350元,该委作出奉节劳人仲案字(2015)第89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申请。原告肖龙不服该仲裁裁决,特起诉到奉节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动报酬6935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在庭审中,原告肖龙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在重庆市奉节县诗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应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应支付的双倍工资7200元及相应利息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公司基本情况、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执、重庆市纳税人减免税备案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从举证责任来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肖龙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应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应支付双倍工资及相应利息和赔偿金,但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也未举示证据证明双方对劳动报酬的约定及应支付的劳动报酬的金额等,且被告对此也不予认可。因此,原告肖龙请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肖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肖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代理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余剑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