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白文辉与四川省百事特别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文辉,四川省百事特别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增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284号原告:白文辉,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19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委托代理人:母贤俊,绵阳市南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省百事特别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滨河北路东段96号。法定代表人:白文辉,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文星,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文辉诉被告四川省百事特别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一案中,原告白文辉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文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文辉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50元,由原告白文辉承担。审 判 长 周 宏人民陪审员 林清满人民陪审员 董清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