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502民初531号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某某镇某某村村民,住该村。被告史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某某镇某某村村民,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舒浩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5月自由恋爱相识,2013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2014年6月7日生育一子史某甲。原、被告婚前感情很好、性格相合,被告虽也玩网络游戏,但未达到痴迷的程度;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因被告一直没有固定工作,对家庭和孩子不管不问,且经常以在外工作为由沉溺于网络游戏,导致双方经常为此争吵。虽经原告多次劝阻,被告仍执迷不悟。原、被告婚后家庭开支基本全靠结婚时所收礼钱、彩礼及父母接济。原、被告感情现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史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到史某甲独立生活为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史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基础较好,被告仍珍惜这段婚姻。被告沉迷网络游戏,一方面是因为被所在单位辞退后工作不顺心,另一方面是因为原告脾气大并对被告父母进行言词侮辱,被告为了让原告冷静才到外面玩游戏。被告对家庭和婚姻确有过错,没有完成家庭角色的转换,希望原告给被告一次改过的机会。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史某某于2010年5月自由恋爱,2013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2014年6月7日生育一子史某甲。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被告提交的户口本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自由恋爱时间较长,感情基础较好,并经过婚后共同生活、抚养婚生子,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发生纠纷系因家庭琐事引起,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只要做到互谅互让、互敬互爱,共同担负起对家庭的责任,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主张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证据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同时考虑到原、被告婚姻关系的维系对婚生子的健康成长较为有利,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舒浩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