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3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祝瑞革与赖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瑞革,赖雄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3民初397号原告祝瑞革,男,汉族,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址:广东省。身份证号码:×××0090.被告赖雄伟,男,汉族,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址:广东省广宁县。身份证号码:×××5817.原告祝瑞革诉被告赖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钰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祝瑞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雄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祝瑞革诉称:2015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无归还借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2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赖雄伟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0日,被告赖雄伟向原告祝瑞革借取人民币20000元,立下借据定于同年6月底归还给原告。逾期,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各种理由至今仍不归还借款。致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协助追收。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被告于2016年1月归还了3000元,至今尚欠17000元。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原告陈述及借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赖雄伟向原告祝瑞革借款20000元,有被告给原告立下的借据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被告于2016年1月归还了3000元,即被告至今尚欠原告17000元.现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和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的规定,其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理应迅速将借款归还给原告。被告冯国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赖雄伟欠原告祝瑞革借款17000元,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还清给原告收。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被告赖雄伟负担。原告全额已预付,应予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钰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 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