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03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盘锦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崔长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崔长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3民初650号原告盘锦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王甲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杰,该公司职员。被告崔长浩,男,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崔长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盘锦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常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