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兰溪市众益水晶饰品有限公司与林新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421号原告兰溪市众益水晶饰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新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金兰马商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兰溪市众益水晶饰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3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至今尚欠货款70000元及违约金、诉讼费1550元、执行费9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在一个月内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421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陈建生审 判 员 伍俊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郑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