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03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赣榆诚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连云港远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榆诚泰建材有限公司,连云港远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03895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赣榆诚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法定代表人徐欢欢,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同庆,该××职员。被执行人连云港远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法定代表人陶为兵,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赣榆诚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远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海商初字第010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连云港远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赣榆诚泰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3000元,如被执行人连云港远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该调解书第一项内容给付申请执行人赣榆诚泰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3000元,申请执行人赣榆诚泰建材有限公司有权按照45000元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连云港远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法人陶为兵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连云港远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海商初字第010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尹西平执行员 王 亮执行员 宋世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玉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