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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56号之一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白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国祥审 判 员  宋艳霞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保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