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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恢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秦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恢425号申请人:秦某某被执行人:于某某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于某某名下工资账户进行冻结,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甘民初字第4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胡岩松审判员  陈宏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