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恢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秦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恢425号申请人:秦某某被执行人:于某某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于某某名下工资账户进行冻结,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甘民初字第4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胡岩松审判员 陈宏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