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与鲍丹波、张有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鲍丹波,张有利,王望,王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18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桐庐县。法定代表人胡红群,董事长。被执行人鲍丹波。被执行人张有利。被执行人王望。被执行人王立平。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与鲍丹波、张有利、王望、王立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6日作出(2015)杭桐江商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鲍丹波、张有利、王望、王立平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100000元及自2014年12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张有利在最高额2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王望、王立平在最高额1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374元、执行费14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鲍丹波、张有利、王望、王立平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本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鲍丹波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车辆(但未扣押到案),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鲍丹波、张有利、王望、王立平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鲍丹波、张有利、王望、王立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22执18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鲍丹波、张有利、王望、王立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