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4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藁城市天宇纺织有限公司诉葛秋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藁城市天宇纺织有限公司,葛秋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4295号原告:藁城市天宇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法定代表人:鲍铁栓,该公司经理。被告:葛秋来,男,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藁城市天宇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葛秋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藁城市天宇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以双方庭外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藁城市天宇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藁城市天宇纺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增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 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