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4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4财保17号申请人王某某,男,1961年9月24日生,汉族,工人,住天津市大港区。被申请人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磊地址:河南省林州市被申请人河北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长根地址:柏乡县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河北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753461.07元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河北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753461.07元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宝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立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