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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5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济南民特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高全、李伟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民特数控机床有限公司,高全,李伟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563号之二原告:济南民特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秀芳,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吴宪忠,景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全。被告:李伟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民特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全、李伟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伟霞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民特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伟霞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津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