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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茂辉、吴茂源与吴子牛、第三人吴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茂辉,吴茂源,吴子牛,吴蓉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577号原告吴茂辉,男,汉族,1957年9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李刚,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秀,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茂源,男,汉族,1960年10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李刚,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秀,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子牛,男,汉族,1932年6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第三人吴蓉,女,汉族,1962年7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茂辉、吴茂源与被告吴子牛、第三人吴蓉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茂辉、吴茂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茂辉、吴茂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茂辉、吴茂源撤回起诉。因吴茂辉、吴茂源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故诉讼费为25元,由吴茂辉、吴茂源承担。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丹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