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茂辉、吴茂源与吴子牛、第三人吴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茂辉,吴茂源,吴子牛,吴蓉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577号原告吴茂辉,男,汉族,1957年9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李刚,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秀,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茂源,男,汉族,1960年10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李刚,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秀,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子牛,男,汉族,1932年6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第三人吴蓉,女,汉族,1962年7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茂辉、吴茂源与被告吴子牛、第三人吴蓉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茂辉、吴茂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茂辉、吴茂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茂辉、吴茂源撤回起诉。因吴茂辉、吴茂源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故诉讼费为25元,由吴茂辉、吴茂源承担。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丹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