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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刑更1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吕伟业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伟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1592号罪犯吕伟业,男,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2012)穗云法刑初字第15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伟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时判处被告人吕伟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25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2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吕伟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吕伟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吕伟业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10月16日至2016年1月1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2次;2015年4月获得表扬。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该犯累计扣3分,2015年4月28日因生产欠产被扣1分;2015年5月28日因生产欠产被扣1分;2015年6月28日因生产欠产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赔偿款人民币40250元已执行40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吕伟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伟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功庆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