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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5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宋德荣与宋孝文、甘肃华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德荣,甘肃华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宋孝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5民初197号原告宋德荣,男,汉族,住甘肃省正宁县。委托代理人冉旭,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华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兰州市安宁区。法定代表人范效彩,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宋孝文,男,汉族,住甘肃省正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德荣诉被告甘肃华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宋孝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德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德荣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雯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