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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执2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诸暨市七大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徐芳、浙江永浩机械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暨市七大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徐芳,浙江永浩机械有限公司,浙江万鑫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瑞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鲁国平,傅永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2564号申请执行人:诸暨市七大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法定代表人:戚鸟定,系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徐芳。被执行人:浙江永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法定代表人:傅永海。被执行人:浙江万鑫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法定代表人:鲁国平。被执行人:浙江瑞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法定代表人:汤伟锋。被执行人:鲁国平。被执行人:傅永海。申请执行人诸暨市七大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芳、浙江永浩机械有限公司、浙江万鑫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瑞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鲁国平、傅永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诸商初字第1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7040元,执行费12570.4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财产暂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同意该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1执25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培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