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2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李胜利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李胜利,韩文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224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负责人:王庆彬,行长。被执行人李胜利,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华盛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韩文栓,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华盛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李胜利、韩文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280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胜利、韩文栓一直未自动按照判决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胜利、韩文栓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胜利、韩文栓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李胜利、韩文栓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胜利、韩文栓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思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