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忠与窦新国、淄博凯丰纺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窦新国,淄博凯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832号申请执行人王忠,居民。被执行人窦新国,居民。被执行人淄博凯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窦新文。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窦新国、淄博凯丰纺织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436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建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