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宏丰人造板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宏丰人造板有限公司,江西坤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中山东路318号,组织机构代码:74606174-X。法定代表人:胡林华,职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宏丰人造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城东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1240591-4。法定代表人:钱雪琴,职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坤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7610060-2。法定代表人:罗方明,职务: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中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宏丰人造板有限公司、江西坤辉实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以上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2015)宜中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以上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履行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江西宏丰人造板有限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单位的存款216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以清偿债务。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江西坤辉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单位的存款4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茂福审判员 朱 斌审判员 张小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易 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