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刑更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胡绍明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更1373号罪犯胡绍明,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温文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绍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6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胡绍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胡绍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绍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绍明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9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根土代理审判员 郑 星代理审判员 王其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勤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