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00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澎珈(上海)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同济堂药房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澎珈(上海)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同济堂药房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00613号申请执行人澎珈(上海)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原上海善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夏玲芳。被执行人湖南同济堂药房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刘运祺私宅)。法定代表人蒋建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2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同济堂药房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按该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同济堂药房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456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同济堂药房管理有限公司应得收入62456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同济堂药房管理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阮倩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