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8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99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高台镇窑上村坪坝二组35号。被告周某某,男,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高台镇高台村合江街6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德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晓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