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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民终1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何林娥确认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民终129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何XX上诉人何XX不服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1198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其从1985年3月至2008年8月分别在神木县孙家岔镇尚伙盘村、排界村、中心小学、神树塔小学任教,几十年辛辛苦苦从教,2008年8月无故被中心小学辞退,辞退时年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认为其与神木县教育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一审法院认为我不符合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是错误的,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纠正。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何XX现在的年龄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其不符合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故上诉人所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永颖代理审判员  胡晓慧代理审判员  李佳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拓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