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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刑更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莫世友抢劫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350号罪犯莫世友,捕前系农民。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长中刑二初字第00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莫世友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416697.5元。2011年11月22日交付执行。2011年12月6日投入湖南省第一收押中心收押,2012年1月18日转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主犯、累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执字第438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生产,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11月共获考核奖励分155.7分。2013年、2014年,被评为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莫世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莫世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至2032年1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令球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