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5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薇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5执196号申请执行人陈薇,女,1978年1月8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786217-1),住所地连城县莲峰镇新莲路104号。法定代表人陈东禄。本院在执行陈薇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5执1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立 宏审 判 员 林 隆 军代理审判员 江 其 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仁春(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