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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1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高耀鸿诉何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耀鸿,何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1执830号申请执行人:高耀鸿,男,汉族,1984年1月18日出生,住昌吉市。被执行人:何海涛,男,汉族,1983年3月8日出生,住昌吉市。高耀鸿诉何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昌民一初字第0058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申请执行标的67738元,未执行标的677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高耀鸿与被执行人何海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何海涛从2016年4月13日起每月还款500元,至案款全部付清为止。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高耀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高耀鸿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昌民一初字第005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根军审判员  吴海喜审判员  曹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兴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