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初字第2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爱华与陈伟卓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华,陈伟卓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初字第2699号原告刘爱华,女,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被告陈伟卓,男,41岁,住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华与被告陈伟卓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以双方之间的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华撤回对被告陈伟卓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蔡汉青人民陪审员 周 璇人民陪审员 兰金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洁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