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民初字1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章洪诉被告武汉普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章洪,武汉普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字1149号原告陈章洪,男,1963年5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陈多仙,系原告之妻(特别授权)。被告武汉普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建设大道142号湘商大厦A单元15层。法定代表人李放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章洪诉被告武汉普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章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陈章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章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曹昌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