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5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韦珏琳、广西开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珏琳,广西开和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5执114号申请执行人韦珏琳,女,1978年9月20日生,壮族,广西开和房地产有限公司职员,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被执行人广西开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下坝六区54号。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韦珏琳与被执行人广西开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河市民四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韦珏琳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6)桂1225执114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开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4月7日,被执行人广西开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河市民四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河市民四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文柳审 判 员 韦瑞营人民陪审员 银星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