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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宁江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宁江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8刑初75号公诉机关宁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宁江,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晋县。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宁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宁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5日被宁晋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宁晋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宁江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晋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瑞、被告人张宁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宁江将宁晋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三年无事故资格证明及印章扫描并保存于电脑内,于2014年5月至2016年11月间,利用软件将该证明变造后,以5元、1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经查,其本人亲自制作该证明合计29份,其雇佣人员尹某(另案处理)制作2份,上述证明被买受人购买后全部使用,被告人张宁江得款21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宁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尹某、王某1、李某、王某2、张某、米某、白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审批刻制公章登记表,证明,情况说明,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宁江宁晋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三年无事故资格证明属于国家机关公文,为贪图利益而伪造,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宁江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宁江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为维护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宁江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追缴被告人张宁江非法所得215元,连同扣押在案的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曹景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祥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