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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魏志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371号申请执行张新玉,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东周庄村一区155号被执行人魏志勇,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水沽镇××区××号。申请人张新玉与被执行人魏志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3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魏志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3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林审判员  唐建华审判员  于宝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庞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