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刑终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冯某甲等人犯贪污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冯某已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刑终43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源县看守所。辩护人冯镜彬,广东民忻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乙,男,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执行逮捕,后因病未被羁押,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肖乐桂,广东民忻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丙,男,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源县看守所。辩护人黄奕平,广东民忻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丁,女,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源县看守所。辩护人郑兰香,广东民忻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已,男,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1月18日,因病被取保候审。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丙、冯某丁、冯某乙、冯某已犯贪污罪一案,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5)河东法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丙、冯某丁、冯某乙、冯某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及审查上诉材料,并依法讯问了上诉人冯某甲、冯某丙、冯某丁、冯某乙、冯某已,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东源县人民法院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5)河东法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东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春柳审 判 员 曾志科代理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伍福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