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刑更2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黄建强合同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2615号罪犯黄建强,男,1956年12月13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大专文化,现在山东省济南监狱服刑。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济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建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〇〇四年八月十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鲁刑二终字第11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〇〇九年、二〇一〇年、二〇一二年、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4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提出,罪犯黄建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黄建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建强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记功2次。本院认为,罪犯黄建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建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刑期至2020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隆新代理审判员 赵玉兰代理审判员 毕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笑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