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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执4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翠与李海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翠,李海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13执4661号 申请执行人王翠,女,1988年2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海超,男,汉族,1989年11月23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王翠与李海超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46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翠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京0113民初4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怀斌 审  判  员   单立勋 代 理 审 判 员   康占北 二〇一七 年 四 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梁 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