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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3执异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七一医院、赵锐锋等与郑州天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七一医院,赵锐锋,郑州天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03执异17号异议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七一医院,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法定代表人谢国旗,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段纪磊,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申请执行人赵锐锋,男,1950年10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州天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李万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素军。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案外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七一医院,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法定代表人谢国旗,该医院院长。案外人河南省正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平,河南省正和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起诉、反诉、上诉、领取签收法律文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锐锋与被执行人郑州天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天亿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七一医院(以下简称“三七一医院”)于2016年4月6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三七一医院称,异议人和郑州天亿公司没有买卖合同纠纷,无欠款事实;另外法院的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故要求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执字第66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认为,异议人的异议没有道理,谁送货就应给谁钱。被执行人认为,我们与河南省正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不是代理关系。异议人以前给付过天亿公司款项。案外人河南省正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我公司是授权郑州天亿公司送货,没有授权其结账。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锐锋与被执行人郑州天亿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案外人三七一医院送达法律手续,要求提取被执行人郑州天亿公司的款项至本院提供的过路款账户上。本院认为,我院作出的(2015)山执字第661-1号执行裁定书及(2015)山执字第66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法律条文适用错误,异议人三七一医院异议成立,依法应予撤销。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5)山执字第661-1号执行裁定书及(2015)山执字第66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梁现学审 判 员  郭银太代理审判员  杨 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付高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