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2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李玉霞与山东农信广发实业有限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霞,山东农信广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2433号原告:李玉霞,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张化江,德州开发大明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山东农信广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东方红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金俊峰,董事长。原告李玉霞与被告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化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玉霞诉称,2014年10月28日,经被告推荐,原告与伊川县彭婆西摊农业生态园及被告签订投资咨询担保服务协议,协议第五条约定:甲方(即原告)提供资金10万元,时间3个月,每月收益1300元;协议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丙方(即被告)为该笔投资的乙方(即伊川县彭婆西摊农业生态园)提供担保,如果乙方到期不履行义务,由丙方(即被告)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10万元转入被告指定账户。被告给原告开具了收据。还款期限届满后,伊川县彭婆西摊农业生态园没有按时偿还借款及收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被告山东农信广发实业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8日,原、被告及伊川县彭婆西摊农业生态园签订《山东农信广发实业有限公司投资咨询担保服务协议》,该合同为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合同上有伊川县彭婆西摊农业生态园的签章。该协议第五条约定:甲方(即原告)提供资金10万元,时间3个月,每月收益1300元。投资时间2014年10月28日至2015年1月28日;协议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丙方(即被告)为该笔投资的乙方(即伊川县彭婆西摊农业生态园)提供担保,如果乙方到期不履行义务,由丙方(即被告)替乙方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10万元转入被告指定账户,被告给原告开具了收据。还款期限届满后,伊川县彭婆西摊农业生态园没有按时偿还借款及收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山东农信广发实业有限公司投资咨询担保服务协议》、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山东农信广发实业有限公司投资咨询担保服务协议》系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该合同名为投资咨询担保服务协议,实为民间借贷合同,所谓投资款实则是借款。被告名为担保人,实为借款人,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10万元转入被告指定账户,而并没有交付给伊川县彭婆西摊农业生态园,由被告出具了收据。双方约定的借贷利率月息1.3%,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农信广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6%计算)。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单国杰审 判 员 徐智勇人民陪审员 闫朝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安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