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3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金华市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3637号原告金华市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金华市金信花园B幢5号营业房。被告吴静,成年,金华市北二环路2158号上城华府11-2-1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依法应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华市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兰千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傅聪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