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6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干露程与刘海霞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干露程,刘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6542号申请执行人干露程,男,198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刘海霞,女,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申请人干露程与被执行人刘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31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干露程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刘海霞支付人民币520,348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涉案多起,本院已查封其名下与案外人共某某于松江区荣乐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轮候查封其名下位于静安区场中路2949、2951号一层店铺及沪B1XX**小型汽车,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息惩戒,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表示本案可暂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处置需时较长,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完毕,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319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珮审 判 员 沈向阳代理审判员 王丽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黎 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