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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重庆渝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碧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922号原告:重庆渝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3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2720-9。法定代表人:刘功海,董事长。被告:胡碧华,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碧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渝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君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