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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2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文芳与于亮亮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芳,于亮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566号原告:张文芳,女,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魏秀刚,涡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亮亮,男,1989年06月02日,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芳与被告于亮亮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庭口头裁定记录如下: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