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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李瑞平与于国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平,于国飞,杨旭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1108号原告李瑞平,男,汉族,1965年5月5日出生。被告于国飞,男,汉族,1973年4月17日出生。被告杨旭东,女,汉族,1973年3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平与被告于国飞、杨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退还一半给原告。审 判 长  折宏斌代理审判员  白 宇人民陪审员  孙玉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