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李瑞平与于国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平,于国飞,杨旭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1108号原告李瑞平,男,汉族,1965年5月5日出生。被告于国飞,男,汉族,1973年4月17日出生。被告杨旭东,女,汉族,1973年3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平与被告于国飞、杨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退还一半给原告。审 判 长 折宏斌代理审判员 白 宇人民陪审员 孙玉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