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3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刘某甲、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刘某甲,王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3民初242号原告陈某,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女,199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甲,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女,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刘某甲、王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杜云凯审 判 员 马浩洁代理审判员 刘东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卫红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