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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3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刘某甲、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刘某甲,王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3民初242号原告陈某,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女,199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甲,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女,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刘某甲、王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杜云凯审 判 员  马浩洁代理审判员  刘东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卫红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