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民终1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郑成业与柳玉莹、练标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玉莹,郑成业,练标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终10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柳玉莹,女,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公民身份号码×××1028。委托代理人:罗树秀,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成,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成业,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1311。委托代理人:朱雪芳,系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练标雄,男,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公民身份号码×××3812。上诉人柳玉莹因与被上诉人郑成业、练标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柳玉莹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柳玉莹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柳玉莹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873元(上诉人柳玉莹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436.5元,由上诉人柳玉莹负担。审 判 长 牛庆利代理审判员 张群立代理审判员 赖晓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