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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平坝供电局与贵州和平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坝供电局,贵州和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403号申请执行人平坝供电局,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城关镇中山。法定代表人谌国友,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剑,系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贵州和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法定代表人王和平。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平坝供电局申请执行贵州和平科技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平民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平坝供电局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贵州和平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平坝供电局支付电费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25879.22元。经查,被执行人贵州和平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贵州和平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4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25879.22元,已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25879.22元,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炳文审判员  郑 鹏审判员  张真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鲁应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