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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第3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齐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3396号原告齐某。被告胡某。原告齐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胡增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唐建华、王带兵组成的合议庭,于2016年4月18日在本院岚角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蒋珠艳担任庭审记录。原告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某诉称:原、被告于××××年结婚,1997年生育一男孩。婚后双方外出打工。2000年,被告独自外出打工后与他人生育两个小孩,与原告断绝联系,双方分居至今。现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夫妻关系。原告齐某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一、结婚证,拟证实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证据二、永州市冷水滩区伊塘镇花果园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拟证实被告胡某自2000年外出务工至今未归;证据三、(2015)永冷民初字第1336号民事裁定书,拟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合;证据四、出庭证人齐解清的证词,拟证实被告胡某因嫌弃原告家里经济条件差于2000外出打工,后一直未归。被告胡某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核实,原告提交的四份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为有效证据。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和原告当庭所作陈述,本院认定如下基本事实:××××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初双方感情尚可,一起在家务农。1997年,被告生育一男孩,后因交通事故死亡。2000年,被告因原告家里经济条件差而外出打工。初期原、被告尚有联系,打工一年后被告断绝与原告联系,双方互未联系。2015年6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现原告再次起诉至本院,酿成本纠纷。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准许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后因交通事故死亡。2000年,被告因原告家庭经济条件差而外出打工,双方因分居两地,缺乏沟通,导致夫妻感情淡薄。后被告断绝与原告的联系,双方一直分居至今,这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诉讼,本院依法采用公告送达,现公告期满,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齐某与被告胡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前双方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胡增辉人民陪审员  唐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带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蒋珠艳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